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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並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是極其危險的行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對於這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和嚴厲的處罰措施。

首先,壹旦發現有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立即采取行動,對其進行約束,直至其清醒。這壹措施的目的是確保醉酒司機不會繼續駕駛,從而避免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同時也是對酒駕者的壹種教育和警示,讓他們深刻認識到酒駕的危害。

其次,醉駕者的機動車駕駛證會被吊銷。這意味著他們將在壹定時期內失去駕駛機動車的資格,不能合法上路。這壹處罰措施的目的是剝奪酒駕司機的駕駛權利,防止其再次酒駕,從而保障公眾的安全。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酒駕司機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將面臨刑事制裁。根據情節輕重,酒駕者可能會被處以拘役、有期徒刑等處罰,還要承擔相應的罰款。

綜上所述,醉酒駕駛機動車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我國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醉酒駕駛人進行約束直至酒醒,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些措施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秩序,保護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1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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