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方面。分為兩類,壹類是實體法,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犯了什麽罪,會受到什麽處罰。如:刑法、懲治軍人違反職責行為暫行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定、通知和補充規定。另壹種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相關補充規定。
(2)民事方面。也分兩類。壹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以及相關的補充規定。另壹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其中還包括各種相關的補充規定和臨時規定。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包括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和產品質量法。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包括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及其他相關補充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各盡所能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