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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認定精神病

我國的精神科鑒定有兩種模式,壹種叫“疾病推定”,即除非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這個人沒有病,否則所有人都被推定為有病,精神科醫生往往采用這種推定。“疾病推定”帶來的問題是,精神病的診斷被放大,各種人格缺陷都被納入精神病範疇。同時,“疾病推定”也容易造成人權侵犯。另壹種模式是“無病推定”,即精神科醫生在做出鑒定前,先推定被鑒定人沒有精神病,然後需要專家通過被鑒定人的各種癥狀來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

患有上述精神疾病且壹年以上未恢復的,精神殘疾等級評定采用精神殘疾分類操作性評定標準:

(1)重度(1級):五項得分中有三項及以上評為2分。

(2)中度(ⅱ級):五項得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ⅲ級):五項得分中兩項及以上評定為1。

第壹,如何對精神病進行司法鑒定

1.案件中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應當委托相應的辦案機關進行。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鑒定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由辦案機關決定並委托鑒定。

2、委托或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時,應準備患者的既往病歷和疾病控制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到鑒定中心備案,辦公室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回執》。並通知當事人按照鑒定中心安排的時間前來鑒定。

3.正規的司法鑒定中心由於種種原因,對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4.精神病司法鑒定結論以“鑒定文書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並加蓋鑒定中心公章後生效。

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中,精神病人屬於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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