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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麽定義打架的?

被對方毆打後,如果壹方為避免被打而有條件離開現場,但並未離開,而是在現場與對方糾纏,並對對方進行反擊,壹般認為是互毆。互相打架造成輕傷的,壹般會受到治安處罰;造成輕傷以上者,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打架的法律處理如下:

(1)打架鬥毆致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打架鬥毆致人輕傷的,處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打架受傷的賠償標準如下:

1、打架鬥毆致他人受傷,但未造成傷殘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用;

2.打架致人傷殘的,還應當賠償傷殘人的生活補助費、自救費和傷殘賠償金,以及傷殘人在傷殘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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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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