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自殺不構成工傷。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視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據此,如果能確認勞動者是自殺,就不能認定為工傷。自殺是否屬於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與“因工死亡”相對應的壹般概念或說法。壹般來說,非因工死亡是指員工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的死亡,如意外事故或疾病等。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其家屬可以享受相關待遇的。”自殺”是指自然人自願或故意采取各種手段結束生命的行為,與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有本質區別。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將自殺死亡納入非因工死亡範圍,那麽死者家屬可以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獲得相關待遇。員工自殺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報警並通知其家屬,並通過錄像、證人證言、物證等方式保留必要的證據。用人單位在與家屬協商時,應當核實死者的合法繼承人,核實繼承人的身份是否真實合法。無論是按照地方法規、民法理論,還是出於人道主義,雙方就相關費用達成壹致的,應當簽訂相關協議,並保留書面付款憑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壹)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