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保險時會需要註意很多細節,比如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特別約定等,這些都與保障密切相關,會影響到被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後的理賠。
特別保險協議又稱特別約定,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附在保單上的特別協議或條款。它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保險單基本條款之外所作的其他約定,其內容是保險人與投保人就保險合同內容所作的特別約定,其效力高於基本條款。
比如在壹些意外險產品中,除了壹般責任外,更多的是戰爭、自然災害、騷亂等極端事件。專項協議中可能還有其他解釋,比如下面這款產品的專項協議,規定高空定義為3層(含)或10米(含)以上,駕駛機動車溺水保險減半。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3條、第1款、第14條的規定,保險合同屬於非合同合同。只要雙方就合同的主要內容達成壹致,合同就成立。在保險合同下,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主要義務是承擔保險責任。
特別協議包括:
1.排除或費用增加
我們在投保健康險時,如果出現身體狀況異常,核保結論是排除或增加保費,這些信息會作為合同條款的壹部分附在投保的保險單上。
2.產品差別化
對於同壹類型的產品,保險公司可能會使用通用的格式條款,然後通過專門的協議來區分不同的產品,比如約定不同的保障項目、免賠額、賠付比例、免責條款等。
3.特別同意的豁免
產品保險通知中可能包含壹些免責協議。比如我們上面說的,有的意外險規定2米以上高空墜落不賠,溺水事故賠償金額減半。
如果保險合同因合同中有特殊約定而被認定為重要合同和重要合同,那麽保險合同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成立:
1,要約與承諾壹致;
2.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下簡稱簽單);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支付首期保費或壹次性批發(簡稱繳費)。
已經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並不意味著已經生效。同樣,被認為已經生效的合同也可以視為無效,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合同條款被認為含有危害公共安全、違反社會公德或者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2.合同的訂立有欺詐、脅迫等違反公平、公正原則的因素;投保人在投保時不具備投保條件,如年齡、經濟、身體狀況等。,或者對被保險人沒有可保利益。
3.除未成年人保險外,被保險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
4.除未成年人保險外,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已認可保險金額的。
特別協議比合同條款更有效。如約定內容與產品條款不壹致,以約定內容為準。
買保險時壹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對於壹些含糊不清的內容要及時向保險公司詢問,避免理賠時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