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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機關法律顧問的要求

因為每個地區的規則不壹樣,不是每個公安機關部門都會有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如下:

(壹)、依法維護公安機關及其民警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事項辦理法律事務。

(3)、以事前防範法律風險和事中法律控制為主,事後法律救濟為輔。

具體來說,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道德修養,無犯罪記錄;

(二)接受過系統的法律及相關專業教育,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

(三)在其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或者三級以上職稱的律師,在遵義從事法學教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工作五年以上,願意為公安事業發展服務;

(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年齡在3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並有相應的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第十壹條法律顧問應每半年向公安局局長辦公室提交書面工作建議,每年提交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法律顧問可以隨時向公安局提出對公安執法監督的意見和建議,由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收集並提交局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局法制支隊報請公安局主要領導批準後解聘:

(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法律執業資格和職業資格被撤銷的。

(三)泄露作為法律顧問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公安機關或者有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和法律顧問身份不符的活動,損害公安機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包括:無正當理由。

兩次未出席法律顧問會議。

三次逾期未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或者未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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