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可以和公司變更協議內容,使競業限制協議對等,拒絕在公司工作的人可以主張競業限制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2013實施)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且勞動者已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二,員工不願意簽競業限制協議怎麽辦?
員工不願意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大致可以分為兩種。
壹種是協議內容對員工的要求太多太多,員工對協議有“恐懼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按照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對協議內容進行認真協商,以達成公平平等的協議。
另壹種是員工另有打算,不想給自己增加任何義務。處理這樣的員工可能會困難很多,也不是只有企業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就能解決的。這時候需要明確競業禁止協議是和保密崗位同步的。
也就是說,如果不是保密崗位,就不存在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因此,如果員工堅持不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員工離職造成的不正當競爭,企業必須明確告知員工,他們在職業生涯中將面臨必要的選擇:要麽簽署協議,要麽離開保密崗位。
競業禁止不平等有效嗎?勞動者如果發現競業限制協議是不平等的,往往可以主張競業限制協議無效或者拒絕履行不平等協議。發現不正當競爭限制的勞動者可以找律師幫助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