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有能力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引誘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婦、弱智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名以上上述人員賣淫的;
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關於容留賣淫罪的法律規定:
1.定義:容留賣淫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其他目的,在自己的場所容留他人的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了容留賣淫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3.處罰標準: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情節加重:有脅迫、誘騙、容留未成年人賣淫等情節的,依法加重處罰;
5.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處理賣淫嫖娼犯罪的方式包括監禁、拘役、管制和罰金,情節嚴重者將面臨五年以上的監禁和罰金,尤其是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行為將被認定為重罪。此外,引誘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賣淫,或者引誘該類人員賣淫達到壹定程度,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也將視為“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59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