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其次,如果法院受理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就無法準確判斷法院是否會開庭。這個要看當事人的原審判決是壹審法院的還是二審法院的。因為再審案件的訴訟程序不壹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壹審法院作出,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作出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法律客觀性:
二審終審裁定可以上訴嗎?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對二審判決有異議,認為存在程序和實體錯誤的,可以啟動再審(我國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有三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再審。(壹)由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二)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3)由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必須做好理解工作,以便明確具體規定。這對於當事人來說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規定,我們需要根據規定來處理,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大家需要了解這方面的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