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程序
1,商檢機構接受檢驗。
首先,申請人填寫“出口報檢申請書”,提供相關單證和資料,如外貿合同、信用證、原廠檢驗結果等。商檢機構審查上述單證符合要求後,接受該批貨物的檢驗;如發現不符合要求,可要求申請人補充或修改相關條款。
2.抽樣
商檢機構應派員主持檢驗,並根據不同的貨物形態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抽取樣品。申請人應提供庫存地點,並配合商檢人員做好抽樣工作。
3.檢查
檢驗部門可以運用感官分析、化學分析、儀器分析等多種技術手段對出口商品進行檢驗。檢驗形式包括商檢自檢、同時檢驗、工廠檢驗和產地檢驗。
4.頒發證書
商檢機構對檢驗合格的商品簽發檢驗證書,或者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出口企業在取得檢驗證書或者放行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有效期內申報出口。
基於以上介紹,出口產品應按照規定進行檢驗。
對於壹定數量限額內的非貿易貨物進出口(註:指壹定數量限額內的無償援助貨物;國際合作、外匯和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員自用物品;免稅店商品主要面向出境旅客;進出口展品、禮品、樣品),申請人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證明及有關資料,直接向國家商檢局申請簽發免驗批準文件,並按上述規定向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其中,進出口展品、禮品、樣品憑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可由當地商檢機構免檢,並辦理通關手續。
出口商品須接受商品檢驗。商品檢驗是國際貿易發展的產物。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它已成為商品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銷售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商品檢驗表明,不同國家對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控制。通過這種控制,它將在出口商品的生產和銷售以及根據既定條件采購進口商品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五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口貨物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六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履行關稅征管職責,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有權要求海關為其商業秘密保密,海關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條海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或者協助查獲違反本條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並負責為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