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壹、限額不同:1,處罰較重,適用於處罰情節較重的犯罪嫌疑人。2.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時,刑期可以超過數罪並罰的最高刑,可以超過壹般法定最高刑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二、刑期不同:1。加重處罰是指數罪並罰時,在法定裁量限度內疊加酌定處罰期限。第二,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裁量限度內,從重處罰有期徒刑。第三,適用程度不同:前者是指加重適用於所有犯罪的刑法規定。後者是指只有刑法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才可以加重。相應的,較重的處罰應該有以下四層含義:1。從重處罰必須在法定處罰範圍內進行。超出法定刑範圍的,屬於“加重”而非“從重”。2.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3.從重處罰的提法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4.“較重”的處罰只能適度加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第壹,較重的刑不壹定在罪刑單位量刑幅度的中線以上。第二,要正確估計從重處罰的社會危害性,做到“以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