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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

(壹)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負責憲法監督。

鑒於NPC及其常務委員會工作方法的局限性和NPC日益繁重的立法任務,我們可以考慮在NPC下設立壹個國家憲法委員會,負責解決有關憲法的爭議。在這種模式下,憲法爭議壹般應由憲法委員會決定,但對於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如果憲法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提交全國人大審查決定,全國人大可以做出最終決定。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NPC)仍然是憲法監督的最高權力機構,而憲法委員會則是NPC在性質上監督憲法實施的執行機關。

(2)在司法領域實施憲法,建立憲法訴訟制度。

在現代法治社會,法院的司法審判通常被視為解決社會糾紛的最終途徑,也就是所謂的“司法終審原則”。因此,無論是在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憲法訴訟(主要是以違反憲法為由指控公權力機關的違法行為)都是公眾維護自身權利、糾正國家機關濫用權力的重要途徑。基於此,筆者認為未來可以考慮授權人民法院(當然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解決壹些具體的憲法爭議,允許公民依據憲法直接起訴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違憲行為。這既能使公權力獲得最有效的外部監督方式,又能使普通公民通過親身參與憲法實施獲得對憲法精神的經驗認同,進而對“通過法律實現正義”的理念建立合理預期,有利於憲法權威的樹立和依法治國的順利進行。

(3)明確違反憲法的責任和制裁制度,確保憲法不可侵犯。

“如果不能得到認可,法律就不是法律”。在改革憲法監督制度、樹立憲法權威的過程中,要明確違反憲法者的法律責任和制裁措施,特別是解除違反憲法者的範圍、條件和程序,使被解除者承擔相應的憲法責任,為違憲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和政治代價。比如憲法可以規定,因違憲行為被免職的人,若幹年內不得再次擔任任何國家機關的領導職務。這樣,“遵守憲法”不僅具有倡導意義,還具有強制意義。通過將違憲行為與違憲主體的直接政治利益損失掛鉤,可以有效震懾和教育違憲主體,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鞏固憲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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