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法院:
1.中國大陸法院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即對枉法裁判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予以糾正和追究責任,同時可以通過申訴、再審、抗訴等司法機構組織內部監督。但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法院審理不屬於行政行為。
2.如果認為壹審判決違法,可以向中級法院上訴。如果基層法院法官違紀,可以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投訴。各級法院以司法權力謀取私利,即惡意枉法客觀存在,時有發生。如果發現法院有違法行為,比如法官貪汙瀆職,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辦理具體案件的法官。
3.如果妳對法院判決不滿,妳可以向更高壹級法院或最高法院申請上訴。如果二審還覺得不服,可以向上級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再審對原審法官的影響:
1.壹般情況下,法官辦理的案件如果再審,他自己的考核可能會受到影響。
2.最高法院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導致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不作為錯案追究法官責任:對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具體規定的理解和認識不壹致,在專業認知範圍內可以合理解釋的;對案件基本事實的判斷有爭議或者疑問,根據證據規則能夠合理解釋的。
3.該方放棄或部分放棄索賠;因當事人的過錯或者客觀原因導致案件事實的認定發生變化的;因出現新的證據而變更裁判的;法律修訂或政策調整;判決所依據的其他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依法不應當追究履行司法職責責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