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場地後的過程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接受警方調查:指認現場需要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員,配合警方提供證言,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
2.在證言筆錄上簽字:警察會在筆錄上記錄指認現場的人提供的證言,並要求其簽字確認;
3.出庭作證:如果案件需要審理,可能需要指認現場的人出庭作證,提供證言和證據。需要註意的是,指認現場的人在提供證言和協助警方調查時,需要註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不被強迫做偽證。
辨認現場的人壹般是指在刑事案件偵查中目擊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現場的人。指認現場的人需要根據自己的觀察和記憶,為案件作證,協助警方調查。下壹步的具體流程可能會因地區、案件性質、鑒定人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綜上,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最長不超過五個月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
宣布判決應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布後立即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送達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第205條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212條
自訴案件的結案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對自訴案件進行調解;宣判前,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和解,也可以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壹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未羈押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判決。
第220條
簡易程序審限適用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