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公司政策和員工手冊。可以面對面交談,也可以口頭交流。可以和HR壹起做談話記錄,簽字確認。如果不再勝任,可以降職、轉崗考察,最後不合格被辭退。
然而,現代企業應註重人情味,培訓員工以滿足崗位能力要求。
如果培訓失敗,換工作或待崗等。
擴展數據
員工不勝任工作的,無論是否調離,單位都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但需要提供有效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的相關文件,並且經過培訓或者工作崗位調整後,單位需要根據員工的工作時間和相關文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並在六個月內錄用被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