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而判決是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裁定。雖然兩者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執行程序和法律效力範圍上有所區別。
壹、調解書和判決書的定義
調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的解決糾紛的協議。它體現了當事人的自願和約定,是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
判決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經過審理後作出的裁定。它代表了法院的權威和正義,具有強制執行力。
二、調解書和判決書的法律效力
調解和判決在法律效力上有壹些區別。調解書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但如果壹方不履行調解協議規定的義務,另壹方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判決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壹旦作出,具有強制執行性。壹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壹方可以不經二審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執行程序的差異
在執行程序上,調解與判決也有壹些區別。對於調解書,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需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院會對調解書進行審查,確認其合法性和可執行性後再執行。
至於判決書,因為具有強制執行性,壹旦生效,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重新審查。
總而言之:
調解書和法院判決書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壹些區別的。調解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願和協議,而判決代表的是法院的權威和公正。雖然兩者都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執行程序和法律效力範圍上有所區別。調解需要當事人自願履行或者向法院申請執行,而判決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7條規定: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6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