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故意殺人罪應當註意以下問題:
1.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的區別在於:第壹,直接故意殺人具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對其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態度;而間接故意殺人,無論被害人是死是活,都不主動要求,而是聽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態度。第二,有直接故意殺人未遂,但沒有間接故意殺人未遂。
2.應他人要求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刑法界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主要針對“安樂死”,認為應通過立法解決“安樂死”的法律責任。在立法無法解決之前,主動或者經本人同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仍應認定構成本罪,原則上應當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但情節較輕的,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自殺行為,在自殺過程中,沒有任何強迫或欺騙行為,不具備本罪特征,不應以本罪定罪;也不追究刑事責任。
3.對故意殺人案件量刑時,壹般認為情節較輕的是防衛過當、殺人過當;基於憤慨的殺戮;因被害人長期受迫害而殺人;等壹下。間接故意殺人案件的量刑壹般應輕於直接故意殺人案件。如果本罪俗稱“大義滅親”,量刑時可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