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
壹方面,權力以法定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定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壹種法律資格,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序、內容和過程。
另壹方面,壹些法律權利的實現依賴於某些權力的行使。兩者也有壹定的壹致性,比如都以追求某種利益為目的;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和限制等等。
但是兩者之間有很大的不同:
壹、內容不同:權利是指社會主體為追求某種利益而享有的行為自由。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多指法定權利,即法律權利,是法律化的社會權利。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沒有國家對某些社會行為的允許和保障,就不會有相應的權利。因此,可以說權利的內容側重於利益的保護,它與義務壹起構成了國家的權利體系。權力是指存在於各種社會形態中的某壹主體(包括個人、組織和國家)因某種優勢而以不同形式對社會或他人的強制力和支配力。權力的內容側重於強制力的實施,在某種意義上構成了具有責任性的國家權力體系。
二是主體不同:法律權利的主體具有普遍性,如公民、組織和社會團體;權力主體必須由特定的權力主體來實施,如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三,範圍不同:法定權利壹般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範圍很廣,如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公民權利等等;權力主要是由法律來分配或由某壹政治組織所賦予的特定而具體的職責範圍來限制和決定的。範圍具體,主要是因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國家機構的職能配置是前提權利實施制度。
第四,關系的性質和利益的側重點不同:權利體現的是壹種與義務相壹致的完全平等的關系,旨在追求平等的社會利益,因此所追求的利益非常廣泛,可能是政治、經濟或其他利益;而權力則體現了服從與服從、支配與被支配的不平等關系。它是應政治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始終以維護國家利益為主要使命,所以它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5.實現方式和要求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以國家的強制安全為後盾,沒有嚴格的限制。可以依法行使或轉讓(但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婚姻權等部分人身權不能轉讓)和放棄,權利的轉讓和放棄是合法的;權力的實現往往直接伴隨著國家的強制力,這種強制力只能由特定主體依法行使,既不能隨意轉讓,也不能隨意放棄,否則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