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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法律主觀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 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後提出。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書面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對方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 他們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送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並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NPC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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