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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不誠信?

1.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包括行賄受賄、偷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者服務費、惡意拖欠工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傳銷、無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借貸資格投標、串通投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者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等。

3.拒絕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包括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者決定後,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嚴重失信主要包括四類:

1.嚴重危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

2.嚴重破壞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和正常社會秩序的行為。

3.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損害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威信的。

4.拒絕履行法定國防義務,拒絕、逃避服兵役,拒絕或者拖延征用民用資源,阻礙被征用民用資源轉化,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的。

不誠信的嚴重後果是什麽?

1.會帶來限制高消費、限制審批、加息等嚴重後果。對於有履行能力但拒絕履行法定義務的嚴重失信主體。將被限制出境、購買房產、乘坐飛機、旅遊度假、入住星級酒店等高消費行為。

2.對於嚴重失信的公司,有關部門將嚴格審核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並嚴控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項目審批核準。將提高嚴重失信主體的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贊助、承保、保險等服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

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應當選擇飛機、火車、輪船的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

4.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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