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法律規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裏的“集體”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同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集體都沒有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國家所有或者依法被征收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組織,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能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