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全國或部分地區總動員,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以及行使憲法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緊急狀態、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有關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的行政措施,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國家安全的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統壹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的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和指導本系統、本領域的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障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四十壹條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等法律規定的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