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工資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勞動者的勞動收入,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計件工資是指對所做的工作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的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所以銷售提成是工資的壹部分,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提成制度不得違反國家最低工資制度的強制性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延支付使用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雙方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