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只有在取得安置房房產證後才能進行。這時候的過戶交易和壹般的房子沒什麽區別。
2.安置的對象是城鎮居民的拆遷戶,包括征地拆遷的農民。
3.隨著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進壹步加快,政府建設盡可能多的安置房以滿足拆遷戶的需求迫在眉睫。
壹、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壹般分為兩類:
1,第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拆遷居民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比如黃浦江兩岸世博會的拆遷。根據相關規定,被拆遷人取得該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歸個人,但取得所有權後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2.另壹類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因素被拆遷,由拆遷公司通過其他方式拆遷或由拆遷人代為購買的低價商品房(相對於市場價)。
二、住房的優勢
1,是現房,部分早期安置房地理位置優越,居住配套齊全;
2.戶型適中,以小二房、小三房和部分中三房為主,即建築面積120平米的戶型占絕大多數,多為多層建築。
3.政府建造的房屋質量相對穩定;
4.依托區位優勢和居住區配套優勢,升值速度與經濟增長周期重合,增長迅速。
更重要的是,如果這些安置房沒有產權,價格壹般會低於市場價。
當然,也有客觀原因。安置房業主往往享有多套房,這就使其有出售的必要和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七條房地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地產物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二百三十三條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