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包括: (壹)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築物;(三)擅自改建或者增建的建築物;(四)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建設或者非法轉讓村民宅基地的;特區城市化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非法轉讓非農業用地建設的建築物;(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者村民占用的建築物違反城市規劃或者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房屋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七)逾期未拆除臨時建築的;(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建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的,依法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懲罰
1.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者農用地進行建設處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六條。
2、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好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
3.處理因歷史和社會原因造成的違法建設: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有大量的居民住房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規劃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不宜處理違章建築,尤其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和原則,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執法等部門對未辦理通關手續的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合法的予以補償。但不排除有些地方為了實現拆遷速度,會對壹些歷史原因形成的違章建築進行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