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法律法規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是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決農民住房的憑證。如果當事人是非本村農民,是城鎮戶口,無論通過什麽渠道,都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當事人是本村農民,在取得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後成為城鎮戶口,那麽當事人的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就應該得到保護。
使用農村房屋地基的可以辦理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辦理土地使用證需要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村委會同意後,填寫宅基地用地申請表,提交鄉政府審核;鄉鎮政府根據上報資料進行現場勘測,審核合格後上報縣國土資源局;查閱資料,到現場調查;審批合格後上報縣政府;在公示上張貼7天無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以戶為單位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向當地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宅基地,經農村村民集體討論通過並在集體範圍內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優先收回宅基地,保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
第三十六條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農村村民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行轉讓宅基地,禁止非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