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
對下列需要統壹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壹)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衛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和使用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衛生要求;
(3)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各種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五)與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有關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交流與合作要求;
(六)農產品(包括種子、種苗、種畜禽,下同)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檢驗、包裝、貯藏、運輸、生產技術和管理技術要求;
(七)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的技術要求。
文章
國家有計劃地發展標準化事業。標準化工作應納入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第五條
標準化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四)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實施標準;
(六)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七)統壹管理全國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八)負責與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系。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具體實施辦法;
(二)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計劃;
三承擔國家下達的起草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四)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五)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六)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七)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和計劃;
(三)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四)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行政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處理標準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五)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標準;
(六)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