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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與神道的區別

中國的法律體系壹般包括以下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

1.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總統將簽署總統令予以公布。所以法律的層次是最高的。法律壹般稱為* *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中某些條款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制。這些解釋將涉及法律的應用。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其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還有壹種司法解釋,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解釋,用來指導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律法規在全國也是通用的,是法律的補充。他們成熟後會被添加到法律中,地位僅次於法律。法律法規常被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相當於各地的最高權力機關。地方性法規大多稱為條例,有的是法律在當地實施的細則,有的是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性法規開頭有很多地方名稱,比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

5.規章制度:制定者為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制度只在其權限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還有壹些規定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天安門地區管理條例〉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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