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次出境並經批準領取護照和出境登記卡的中國公民,如需變更申請理由或前往該國,應辦理“事項變更”申請手續。經批準後,發證機關將簽發新的出境登記卡。如果要變更目的地國家,需要持簽證更新出境登記卡,不需要提交其他證明材料。
因“定居”而獲得出境登記卡的公民,無論以何種理由簽證,均可出境,無需換發出境登記卡。
已取得“短期出境”出境登記卡的公民,應提交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境定居的證明,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即可換發出境登記卡。
持中國公民普通護照的人員,回國後可以出境,無論距上次出境的時間間隔、出境原因是否發生變化、是否變更目的地國,均可憑有效護照和目的地國有效簽證或其他入境許可出境,無需辦理出境登記卡。
擴展數據:
業務範圍護照簽發:
1,副處級以下黨政機關臨時因公出國。
2.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以外的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經濟、貿易、科技活動的人員。
3.各種民間國際學術組織和外國學術團體組織的學術會議的與會人員,中外學術團體和教育機構互訪的與會人員,以及本單位派出出國講學、教學和工作的人員。
4.非政府組織的海外人員。
5.新聞機構的海外人員。
6.出國演出或舉辦展覽的人員。
7.出國參加比賽或培訓人員。
8.國內遠洋公司的海員。
9.從事對外經濟援助的人員。
10,常駐國外非政府組織。
11.中國科學院、工程院院士,高等院校校長、副校長及同等級別在外留學人員(其余公派留學人員原則上持個人護照)。
12,為履行科技合作協議,並持有《履行科技合作協議境外合作研究培訓人員登記表》(KW121表格)。
13.護照簽發機關認為因公需持普通護照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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