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者或者經營者,明確其在壹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某項市政公用事業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並獲得合理收益的制度。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行業,依法實施特許經營,適用本辦法。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接受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方案的信息化備案。
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
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已經從事或者有能力從事城市市政公用事業經營活動的國內外企業,可以依照本辦法平等參與競爭,取得在本省投資、建設和經營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項目確定後,城市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應當擬定實施方案,並經過發展改革、財政、價格、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照各自職責審查和修改實施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並報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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