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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土地性質違反了哪些法律?

法律分析:違反土地使用法規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20%。

1.對已批準的建設用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批準建設用地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或住宅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土地,並處罰款。

二、未經批準改變土地性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屬於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對於此類違法行為,壹般是責令拆除並處以罰款(農村村民自建的個人房屋除外,拆除不罰),構成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條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八十壹條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拒不交出土地、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或者將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以出讓、出租的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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