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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家賦予的職權,或者制定法規是

我國憲法、立法法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哪些國家機關可以制定法律規範。(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2)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自治機關,有權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五)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除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述國家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能制定法律規範。確需制定法律規範的,必須經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特別授權。

比如深圳、廈門、珠海、汕頭所在的城市,過去沒有立法權。為充分發揮四個經濟特區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的先行先試作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1992、1994、1996三次作出授權決定。授予這四個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經濟特區的實際情況,在遵循憲法的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制定法規,並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直到2000年《立法法》通過,這四個城市才成為2000年《立法法》規定的經濟特區所在地城市,才擁有法定立法權。前面所說的“法律規範制定權”,是指創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權利,即通過制定法律規範來授予或者剝奪、限制或者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擔壹定的權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創設的,不屬於法律規範,其他國家機關也可以制定。其他國家機關制定的此類文件和規定稱為壹般規範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統稱為規範性文件)。

壹般規範性文件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上級國家機關的規章,對行政機關也具有約束力,應當執行。但壹般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法院單獨審理案件的依據。

法律文書,如果合法,可以作為法庭審判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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