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搞任人唯親,對搞拉幫結派、官商勾結、團團夥夥小圈子、與人劃清界限、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培植個人勢力、形成利益集團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禁止:
嚴禁拉票賄選。通過宴請、安排消費活動、快件、電子紅包、網上轉賬等方式贈送禮品禮金,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從事拉票、串聯、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將被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之外或取消候選人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行賄的依法處理。
3.禁止:
嚴禁買官賣官。以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工資為目的向他人行賄的,以及通過幫助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工資索取、收受賄賂的,壹律先停職或免職,依紀依規處理。
4.禁止:
嚴禁跑官要官,對以拉關系、威逼利誘等手段謀取職務或提高職級待遇的,不得提拔或繼續使用,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5.禁止:
嚴禁個人說了算。對以個人決定代替黨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激勵、暗示或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壹律取消相關任命決定,嚴肅追究相關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6.禁止:
嚴禁說情打招呼。為他人推薦提名、提拔調整關系,違規幹預下級或原地區、原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記入領導幹部違規幹預重大事項案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七是嚴禁:
嚴禁違規用人,對利用換屆機會突擊提拔調整幹部、超編幹部、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幹部的,壹律宣布無效,依紀依規嚴肅處理相關人員。
八嚴禁:
嚴禁漏氣,泄露或擴散大選人事安排等機密信息者將被追究責任。
九是嚴禁:
嚴禁弄虛作假。凡在大檢查工作中篡改或偽造幹部人事檔案、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的,應予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十禁:
嚴禁幹擾過渡,嚴密防範和堅決打擊擾亂和破壞過渡的境內外敵對勢力;對黑惡勢力、家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換屆選舉,違規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和個人資助或者培訓,以威脅、欺騙、利誘等手段阻礙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造謠、誹謗、誣告陷害或者打擊報復他人的,將從重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八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行為之壹,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用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妨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阻礙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對檢舉、揭發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還應當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其所在機關、單位給予處分。
有本條第壹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其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