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丟失是指票據意外丟失、被盜或遺失。如遇票據丟失,要及時掛失止付。掛失止付,應當按照《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發生遺失,失票人可以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及時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但無付款人記載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已承兌的商業匯票、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如有遺失,失票人可通知付款人或銀行本票代理人掛失止付。未標明“現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丟失,未標明“現金”字樣的不得止付。
付款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止付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名。掛失止付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壹)票據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二)匯票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稱和收款人名稱;
(三)止付人的名稱、營業場所或者住所及聯系方式。
以上項目如有壹項缺失,銀行不予受理。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付款。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3日內,或者在票據喪失後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接到止付通知後,發現匯票未付款的,應當立即中止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內未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的,持票人自13日起提示付款並依法付款的,持票人不承擔責任。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前已付款給持票人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