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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有了解自身病情的權利,可以選擇醫護人員采用的醫療方案,這是患者享有的權利。

患者有權知道自己的病情,可以選擇醫護人員采用的醫療方案,這就是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並對醫務人員采取的醫療措施做出決定。包括知情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知情同意的本質是患者將醫療服務授權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為。患者的同意權,又稱其“選擇權”和“自決權”,是指患者在知情的前提下,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服務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患者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身體權、知情同意權、自主決策權、遺體處置權、請求權、監督權和平等醫療權。患者在醫療機構診療過程中,可依法享有上述11權利。

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情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權的前提和基礎。患者有權詳細、真實地了解或被告知自己的疾病、健康狀況以及醫務人員對其健康狀況作出的診斷和分析,將支付或已支付的醫療費用,接受檢查項目、實施藥物治療、物理治療和手術治療的目的和要求,積極意義和危害概率,後果類型,醫院醫療、護理和保障制度管理的規章制度,充分了解用於治療和維持自身疾病的醫療信息。如果存在誇大或縮小醫療信息,誤導、欺騙或隱瞞醫療患者信息的行為,那麽醫療患者基於錯誤認識而做出的錯誤決定將被視為無效。

法律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二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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