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安全利用病樹企業應按照以下要求實施病樹安全利用:
1,嚴格按照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購面積;
2、指派專人對疫區林木安全使用周邊的松林進行常年監測,做好監測記錄,並將監測情況及時上報當地縣級林業植物檢疫機構;
3.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染病樹木安全利用任務,徹底銷毀處理殘留物;
4.建立包括疫木進廠時間、數量、疫木處理數量、消毒處理情況和產品出廠情況的臺帳;
5.在受感染木材的加工區,應安裝可全程監控的在線監控系統。在堆放場所,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病樹安全利用企業應當在每年的65438+2月31前向當地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報告本年度病樹的安全利用情況。
二、采伐許可證辦理條件:
1,林權無爭議;
2、沒有超過采伐限額;
3.方法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規;
4、主伐森林、林木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生長和過程成熟指標。
法律依據:《松材線蟲病疫區和染疫林木管理辦法》。
第八條在松材線蟲病發生面積大、災情嚴重、短時間內難以連根拔起的疫區,應當從邊緣向內開展防治工作,逐步控制和壓縮發生面積,減少死樹數量;應采取綜合措施控制松墨天牛,降低種群密度;要落實造林措施,由疫區邊緣向中心逐步改造松林,營造闊葉混交林,防止疫情自然擴散。
第九條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清理疫區內枯死、瀕死、枯死和衰弱的樹木。林權所有者不清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