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院糾紛可以到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可以進行調解或訴訟。
2.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
第四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對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按照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並據實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本人曠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傷殘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和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自傷殘當月起最高補償3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普及型用具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傷殘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16周歲以下的,提高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供養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周歲;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根據患者實際需要的交通費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津貼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死亡的,賠償期限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的,補償期限不超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