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處罰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程序,主要針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因果關系明確的行政管理違法行為。其主要特點是“當場決定,當場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四條,當場處罰程序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況: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罰款數額超過五十元,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公安人員可以當場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行政機關備案。
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當場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20元罰款;
2、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
3.在偏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請求,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