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為了促進就業,協調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
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行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文章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發展經濟、調整產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改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了全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研究就業重大問題,協調和推動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就業促進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促進就業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七條
國家倡導勞動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念,提高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為勞動者自主創業、自主擇業提供便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選擇員工。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促進就業,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促進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