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傳喚必須符合法律。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傳喚調查時,需要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如果在現場發現違法嫌疑人,民警出示工作證後可以口頭傳喚,並應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並告知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傳喚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變相連續傳喚。傳喚期間,保證嫌疑人吃飯休息。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傳喚證進行強制傳喚。
警察的權力和制約;
1.法律依據:警察必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傳喚公民,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傳喚程序:警察在執行傳喚時需要出示相應的證件和傳喚證;
3.傳喚理由:警察通常是因為公民涉嫌違法或者是案件的證人而傳喚公民;
4.傳喚時間:警察傳喚公民問話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權利告知:警察在傳喚時應告知公民其法定權利和義務;
6.非法傳喚:如果警察不遵守法律程序或無正當理由傳喚公民,傳喚可能被視為非法。
綜上所述,警察傳喚應遵循法定程序,包括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證使用、告知傳喚理由和依據,傳喚時間應限制在12小時以內,以確保飲食、休息等人權保障;對無正當理由不配合的,經批準可采取強制傳喚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7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