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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建設用地劃撥供地程序

法律主觀性:

根據法律法規,目前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如下:1。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在初步選定壹塊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後,用地單位應先咨詢國土局、建設部門和規劃部門,看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2、確認農用地可用於建設,然後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並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符合要求的由建設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費。3、用地單位持《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申請預審,由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4.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辦理立項、規劃、環境保護許可手續,繳納審批費用;5.用地單位持上述批準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正式申請。6.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門別類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土地征用和土地供應計劃,並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7.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征用農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8.根據批準的供地計劃,國土資源局在完成征地補償安置補助後,向用地單位出具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9.被征用單位移交土地後,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發出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應按約定支付出讓金。10.簽訂出讓合同並按約定繳納費用後,用地單位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權,用地單位才能辦理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設。11.用地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轉讓土地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不得改變規定的規劃設計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後,出讓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原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七條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標準和規範。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制定的標準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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