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隱私
2、刑法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些東西不屬於老師,所以未經主人同意,他(她)無權占有、使用或出售。另外,老師無權沒收,因為法律法規沒有賦予老師這個權利,任何有這個權利的行政單位都不能委托老師沒收。
如果學生有法律法規規定的非法物品,只有相關行政機關有權沒收。
從程序上來說,壹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沒收的財物必須上繳國庫,不能自己占有或者使用。
學生作為公民,有權享有自己的財物,有權自行處置。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沒收、損壞或丟失其個人財產,否則予以賠償。?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依法沒收屬於行政處罰,必須由執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教師既不是行政執法人員,也沒有法律依據,無權沒收公民財產。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學生可以向教育局投訴,甚至提起訴訟。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未經學生同意,教師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或“代為保管”。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代為保管”是強行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也是對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侵害。但是老師沒收學生的財物並不違法,因為老師是妳在學校的監護人(前提是妳未成年),有權管理妳。沒收物品的目的大多是為了幫助妳更好的學習,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如果學生違反校規使用手機或MP3,學校可以根據校規暫扣學生手機和MP3,但事後對學生進行教育後,需要歸還手機、MP3等學生財物。
老師習慣於沒收或“保管”學生的物品。事實上,計劃經濟時期行政權力絕對擴張的觀念慣性,在法治社會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民法通則》《教育法》。沒收財產是壹種行政處罰。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同時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學校不具備上述條件,也沒有權力沒收財產。學校沒收學生財物是違法的!
(選自廈門理工學院貼吧)
也許就這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