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員工有健康權,有真正生病時請病假的權利,只要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請病假。
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時,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病假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的情況,即員工請了多長時間的病假,即使病假很長。病假與勞動關系的存在密切相關,只有勞動關系存在,病假才能存在。鑒於員工要請病假,在實踐中,這種現象主要通過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來確認。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