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上下齊平、左右相連、粗細壹致、燈光匹配的原則;
2.平行招牌與突出墻面的距離不得超過0.5m,並與建築相協調,服從建築外部景觀;
3.不允許遮擋建築物或居民生活的采光。門頭處的標誌、匾額應低於樓上陽臺(窗)下檐10 cm,下檐應與百葉箱底部平齊。
(二)垂直於建築物外墻的招牌、霓虹燈、燈箱不得超過建築物檐口的高度,底部距地面的凈高不得小於3m,招牌外緣距建築物外墻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1.5m,同時其支撐必須隱蔽。
(3)懸掛在空中的廣告牌下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車行道5米,人行道2.5米,廣告牌不得放置在人行道上,影響行人通行。
(4)放置在圍欄上的廣告牌高度不得超過圍欄上緣;
(五)道路兩側設置的廣告牌、標語牌必須在人行道外側,標誌、燈箱不得超出慢車道外側,沒有慢車道的不得超出人行道內側;
(六)各類戶外廣告必須配備照明設施;
(七)廣告牌、霓虹燈破損、殘缺必須及時修復;
(八)經批準設置和發布的戶外廣告,設置和發布單位必須按批準的項目、內容和形式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
戶外廣告(霓虹燈除外)應當明確標明設置單位的名稱。
四、各類戶外廣告、宣傳品和夜景照明設施應采用優質材料,設置牢固,確保無安全隱患。
廣告、宣傳品和夜景照明設施倒塌、脫落,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其設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城管執法措施
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建成區內的城市管理執法活動和執法監督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執法,是指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
第三條城市管理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源頭治理、權責壹致、協調創新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管理執法的指導、監督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