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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的最大利益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根據規定,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中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與借款人結清前期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期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不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的四倍,則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收的利息不得作為以後的貸款本金。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照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的市場牌價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不得超過本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的四倍。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壹)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應當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壹年期貸款市場掛牌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借款期間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的,人民法院應支持貸款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間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和借款人對逾期利率和違約金或其他費用均有約定。貸款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選擇主張兩者,但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還款,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後,第壹審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人民法院對2020年8月20日後新受理的壹審民間借貸案件,其中借款合同於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應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貸款償還日的利息,適用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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