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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什麽時候通過的?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於1992年5月22日達成,並於1992年6月4日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地球峰會)上通過的氣候變化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壹個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變暖對人類經濟社會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於1992年5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通過,同年6月在巴西裏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正式開放簽署。該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人類對氣候系統進行危險幹擾的水平”。

《公約》是世界上第壹個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應對全球變暖對人類經濟社會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基本框架。目前已有192個國家批準了《公約》,這些國家稱為《公約》締約國。此外,整個歐盟也是《公約》的締約方。

《公約》締約方已經作出了許多旨在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必須定期提交壹份特別報告,其中必須載有關於其溫室氣體排放的資料,並解釋為執行《公約》而實施的計劃和具體措施。

該公約於1994年3月生效,為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是壹個權威性、普遍性和綜合性的國際框架。

《公約》由序言和26條組成。它指出,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來自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人均排放量仍然較低,因此在應對氣候變化時應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根據這壹原則,發達國家應率先采取措施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相關資金和技術;而發達國家在發達國家技術和財政支持下,采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

法律依據

NPC常設委員會關於批準《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決定

NPC常務委員會第七屆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批準國務院總理李鵬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4年6月6日在裏約熱內盧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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