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因此,可以認為口頭協議也是壹種合同形式。如果口頭協議得到雙方認可,則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效。但如果壹方違約,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口頭約定也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國家法律要求簽訂書面合同,但雙方僅作出口頭約定,索賠人能夠證明自己履行了約定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口頭合同比書面合同簡單易行。只要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只要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達,同樣有效。
根據國家法律,必須采用書面協議,如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如果這種合同是口頭協議的形式,則被視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雙方長期通過口頭協議的方式合作,可以在後續的口頭合同履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進行溝通。這些文件、信件、意見和信息交流也將成為口頭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
數額較大的借款合同,如果是親戚朋友之間口頭約定的,如果因情況只做口頭約定,沒有第三方在場,最好妥善保管銀行提供的各種票據,盡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
擴展數據:
有壹種違約分類叫做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又稱提前違約、提前違約、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壹方當事人明示或暗示不履行合同,從而在當事人之間引起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壹種合同法律制度。
預期違約制度起源於英美法。該制度的設立可以將雙方的實際損失降低到較低的限度,有利於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使守約方能夠及時解除合同,簽訂其他補救性合同,實現其預期的經濟利益,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
因此,不僅美國《統壹商法典》明確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而且1980《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規定了預期違約制度。
我國《合同法》吸收和借鑒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在第10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理論界和實務界壹致認為,這壹規定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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