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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準去外地怎麽辦?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壹項強制措施,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條件下暫時獲得自由,但必須遵守壹系列法律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不要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調查和訊問。

3.不得幹擾證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4.再也不以任何形式犯罪。

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準前往其他地方的,可能被認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1.**取消取保候審* *:妳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審資格,並被追究法律責任。

2.**逮捕* *: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司法機關可以對該人采取逮捕等更加嚴厲的強制措施。

3.**影響案件判決* *:該行為在案件判決中可能被認定為加重情節。

如果未經批準離開居住地,建議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盡快返回* *:立即返回指定住所。

2.**主動舉報* *:主動向負責監管的司法機關舉報此情況,並說明原因。

3.**尋求法律幫助* *: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後續措施。

請註意,任何法律建議都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專業律師提供。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在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遵循法律規定和司法機關的指導。如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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