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調查和訊問。
3.不得幹擾證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通。
4.再也不以任何形式犯罪。
取保候審期間未經批準前往其他地方的,可能被認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能面臨以下後果:
1.**取消取保候審* *:妳可能被取消取保候審資格,並被追究法律責任。
2.**逮捕* *: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司法機關可以對該人采取逮捕等更加嚴厲的強制措施。
3.**影響案件判決* *:該行為在案件判決中可能被認定為加重情節。
如果未經批準離開居住地,建議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盡快返回* *:立即返回指定住所。
2.**主動舉報* *:主動向負責監管的司法機關舉報此情況,並說明原因。
3.**尋求法律幫助* *:可以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和後續措施。
請註意,任何法律建議都應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專業律師提供。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在實踐中,應根據具體情況,遵循法律規定和司法機關的指導。如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積極采取補救措施。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壹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提審時及時到場;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壹項或者多項規定:
(壹)不得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視情節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予以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人,如果需要逮捕,可以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