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3日,第58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壹部全新的國際衛生條例,即《國際衛生條例(2005)》,該條例最終於2007年6月6日在各成員國中正式生效。《國際衛生條例(2005)》是在當時使用的1969版本的基礎上,結合過去30年積累的經驗和教訓制定的。
國際衛生條例歷史演變
14世紀,瘟疫是世界上第二次疫情(歷史上稱為“黑死病”)。為了防止瘟疫的入侵,意大利威尼斯於1348年制定了世界上第壹部檢疫法,實行檢疫。
1830-1847年,霍亂在歐洲流行,促進了各國在公共衛生領域的合作。在法國政府的提議下,12歐洲國家於1851年7月23日在巴黎召開了1國際衛生大會,制定了世界上第壹個區域性國際衛生公約。這次會議提出的“最大保護、最小限制”的檢疫原則仍然有效。
4月7日,1948,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成立。
1948年6月27日,第1屆世界衛生大會(WHA)在日內瓦召開。會議決定修訂國際衛生公約。
1951年,第四屆WHA通過了世界上第壹部全球性國際衛生法規(簡稱ISR)。條例規定,鼠疫、霍亂、天花、黃熱病、斑疹傷寒、回歸熱為檢疫傳染病。
從65438到0969,第22屆WHA通過了國際衛生條例(IHR)。該條例是原《國際公共衛生條例》的修訂充實版,規定鼠疫、霍亂、天花、黃熱病為檢疫傳染病。
1973年,第26次WHA修訂了IHR,特別是關於霍亂的條款。
1981年,第34任WHA再次修訂了《IHR》,刪除了有關天花的條款,成為了現在的《IHR》。此時,IHR管轄的檢疫傳染病只有鼠疫、霍亂和黃熱病。
法律依據
第2條目的和範圍
這些條例的目的和範圍是以適當的方式預防、抵制和控制疾病的國際傳播,針對公共衛生危害,同時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的幹擾,並提供公共衛生對策。